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的事项有哪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09 13:15) 点击:31 |
民事诉讼中,如果自己法律知识比较薄弱或者其他的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自己完成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自己进行民事诉讼,既然是委托诉讼代理人,肯定就有权限限制。 网友咨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解答: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也就是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一般授权,代理人只能依据委托行使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如代为起诉、代为提交证据等; 第二种是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依据委托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实施的诉讼行为,只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否则属于无效的代理行为,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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