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怎样确定货物损失金额?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09 13:08) 点击:25 |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从起运地点安全的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应如何计算呢? 网友咨询: 运输合同中怎样确定货物损失金额? 律师解答: 运输合同中确定货物损失的原则如下: 1.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2.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 律师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832 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则。换言之,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等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无论承运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的,承运人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除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尽到谨慎义务、要求托运人为托运货物投保或者自己投保货物运输险之外,还应当注意搜集、保存、固定有关免责事由的证据材料,以减少自己的赔偿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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