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高玉琼
高玉琼律师
黑龙江 佳木斯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高玉琼自2007年起作为专职律师执业至今,代理包括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保险合同、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房地产开发买卖、借贷等类型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取得了最大的经济利益,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

在刑事辩护方面、合同争议的解决、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擅长医疗纠纷,帮助患者、医院解决了多起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

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争议解决方案等专项法律意见。每年为企业、行业提供公开课讲座和培训,实践性强,深受参训企业好评。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医疗废物,会如何处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0 13:39)    点击:20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及时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否则将会面临处罚,那么,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医疗废物,会如何处罚?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医疗废物,会如何处罚?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哪些属于医疗废物?

医疗垃圾成分复杂,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垃圾主要包括:

(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2)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3)废弃的被服;

(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废弃的血液、血清。

(二)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1)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2)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3)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以上就是“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医疗废物,会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高玉琼律师提供“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高玉琼律师,高玉琼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高玉琼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20454255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高玉琼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佳木斯律师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高玉琼律师主页,您是第38483位访客